重要說明事項
勞動法規修改說明:預計3月1日公告實施
一、 勞基法第二十四條(加班費計算)中,刪除“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,
四小時以內者,以四小時計;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,以八小時計;逾八小時至
十二小時以內者,以十二小時計。”
顧問說明:也就是休息日加班不用加班1小時算4小時了。所以每日工時如果公司有
不含用餐休息超過8小時的工作,就要修改薪資了。通常服務業會比較多。(4月的薪資發放要注意)
二、 勞基法第三十二條中(加班),增加“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
間,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;延長之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,但雇
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延長之工作時間,一個
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,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。” 及”雇主僱用勞工人
數在三十人以上,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“
顧問說明:就是說,如果通過勞資會議後(三十人以上公司要經核備勞工局),每月
加班工時可以到54小時,但是三個月合計還是不能超過46乘以3。所以除非淡旺季差
很多的公司可以用到以外,幫助不大。而且只能調移8 小時,根本沒用。
三、 勞動基準法第32-1條修正草案,勞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後,依勞工意願選
擇補休,並經雇主同意,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。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,
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,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
發給工資。
顧問說明:勞工加班後,可依其意願選擇補休,並經雇主同意,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
休時數。要注意員工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要有文字記錄。補休一比一,比較適合臨時性趕
工,後面沒工作時,員工可休息的公司。
四、 第三十四條中(輪班),增加“依前項更換班次時,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。
但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
續八小時。
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,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,應報當地主管
機關備查。“
顧問說明:這條是說採輪班制工作,早晚班換班(早班變晚班)的時候,要間隔11小時。
但是經勞資會議同意(三十人以上公司要經核備勞工局)後,可以間隔連續八小時。
但是服務業早晚配班的有沒有在這個限制,目前法無明訂。但是應該會擴大解釋,兩班間
最好超過8小時。不包含兩頭班喔。
五、 第三十六條中(例假),增加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,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
之行業,雇主得將第一項、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,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
之。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,應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
始得為之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“
顧問說明:這條就是外界說的可連續工作十二天的法條。其實就是原來的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
的四週變形工時。所以原來符合的,在勞資會議中有通過就可以用。
其他的行業要先經勞資會議通過,然後看人數核備。
不過這條的使用對服務業較有用,其他行業除非臨時性趕工,否外作用不大。
六、 第三十八條(特休)中,增加“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,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
實施者,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“
顧問說明:特休可以延後一年休,不用當年補錢。但是建議當年度結清比較單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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